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三、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带领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百年历程中,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探索并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道路。毛泽东同志在革命时期就指出:中国社会的性质,亦即中国的特殊的国情,这是解决中国一切革命问题的最基本的根据。
党带领人民百年奋斗,取得革命胜利,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就是为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六、促进和平发展的法治现代化 与某些国家的现代化形成鲜明的对比,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只要是合法权益,就应当依法得到平等保护。在更广泛意义上,中国式现代化本身就具有规划性特征。
中心国家的资本已经占领了全球市场,控制了供应链,拥有技术优势。中国向来主张各国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根据事情的是非曲直来决定自己的立场,坚持通过制度和规则来协调各国之间的关系,主张以法治方式和平解决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端。研究发现:合法性(legitimacy)是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核心。
例如杰瑞·马肖的程序尊严理论。这些争议并不能完全推翻主观程序正义的守法理论,但是它们的确可以引发一些触及理论深层结构的反思。而人们感受到的法律机关使用的公正程序可以提升其对法律机关的合法性评价,从而遵守法律——发轫于芝加哥研究,学界逐渐形成了一套不同于传统威慑理论的规范主义守法理论,其理论基础便是研究程序对人们心理影响的主观程序正义学说。如一项早期研究针对朗·富勒提出的对抗制诉讼程序比纠问制更公正这个命题,设计一项对比实验:研究虚拟了一个让受试者作为陪审团成员参与的刑事案件审判,通过宣读不同的先例和改变事实陈述顺序的方法让受试者形成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偏见,对比不同的程序消除偏见的效果。
这种守法理论应用于中国法治实践时需面对三重挑战,表现为普遍性与特殊性间的关系、法观念和法制度间的关系、过程与结果间的关系。但是日常生活中的这种满意评价大多基于感性认知,本身就存在局限、并且会因时因地或具体个案的利益关系而改变,未必都有益于制度改善。
但是在当前中国社会的语境下,主观程序正义守法理论的应用也面对挑战,这些挑战主要出现在三组关系中,即守法理论应用于特定社会环境时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主观程序正义所影响的观念和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程序本身所涉及的过程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将文化视为静态现象,忽略了动态变化的可能。对这些例外情形的解释,无论是社会认同理论、还是挫败效应,都是试图通过理论阐释将这些例外的特殊性与理论的普遍性相整合。不过,梁觉在另一项研究中指出,表达机会(voice)这个程序正义特征对于中国人和对美国人的影响非常类似,这意味着主观程序正义的基本机制对中国人仍然有效。
时至今日,主观程序正义的守法理论已具有广泛影响,研究对象的范围除了英美和西欧外,还扩展到了澳大利亚、中美洲、东欧和非洲等地。这对于全民守法制度机制的建设来说,无疑具有启发意义。因此,有必要首先将后者作为前者的理论基础加以概述。对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守法理论在我国当前社会中的应用,以下两方面值得注意: 一方面,程序合法不等于程序正义,主观程序正义的守法理论需要具备对法定程序的反思能力。
因此有必要结合中国社会现实,重新审视程序导向的守法理论。而挫败效应似乎也并不像当初学者们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罕见现象。
对此,作者的解释是中国文化的集体主义不鼓励人际间的直接对抗,这种文化特质抵消了对抗制程序的优势。(三)应用举隅:技术性正当程序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涉及自动化决策的社会治理方式越来越常见,算法治理智慧治理已成为当前越来越受重视的治理方式。
当下中国法治建设所需要的守法行为涉及面广,呈现出多个部门法、多个法领域纵横交错的复杂状况。尽管如此,集体主义仍然常被视为中国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而成为解释中国人特殊性的着眼点。同时,还有一些主观程序正义研究关注相关论断的跨文化有效性,这也涉及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整合。主观程序正义学说的重心在于探究何种程序能够让人们感到满意,所以满意在以该学说为基础的守法理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相比之下,主观程序正义的守法理论可以提供另一种思路。主观程序正义学说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对法律程序进行实证研究,一般认为其出现的标志是美国学者蒂博和沃克尔出版于 1975 年的《程序正义:一个心理学分析》及其前后的一系列相关研究。
总之,共建共治共享是对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治理各项工作的重要政策导向。通过一系列后续研究,学者们基本明确了挫败效应的作用机理:当人们认为法律本身是虚假的或虚伪的,法律程序就显得虚弱甚至堕落,程序正义就会丧失效果,甚至越是客观上符合正义标准的程序越会令人感到不正义。
因此,其他程序导向的守法理论在中国语境下同样可能遇到前述的三重挑战,而在具体应用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特定领域时,前述在社会治理中应用的路径与方式也可资参考。总之,相关研究显示出,中国人确实因文化而显得特殊,但并没有特殊到颠覆主观程序正义学说基本内容的程度。
如菲尔兹等人在香港进行的一项研究认为,中国人之所以对程序正义不敏感,是因为中国文化的集体主义具有较高的权力差距,即人们对不同权力者获得的不同社会资源具有较高的认可度,从而影响了其对公平的感受。最后以社会治理领域为例,探讨了主观程序正义守法理论应用于我国法治实践的路径与方式。
基本上,主观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如参与、中立性、权威可信性、获得尊严的对待和受到尊重等,与法律程序制度的客观标准基本一致,但是两者也可能存在冲突。这种解释获得了许多研究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墨菲和切尼的一项研究:他们发现,澳大利亚的少数族裔在守法上几乎没有受到程序正义的影响,这与美国的少数族裔完全不同。而这类启发对于主观程序正义守法理论在我国社会的应用中平衡过程与结果,无疑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研究表明,这主要是因为澳大利亚的少数族裔对政府和社会的认同感都非常低,以至于程序正义难以发挥作用——这可说是从反面支持了基于社会认同理论的这种解释除了前述对合法性等概念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之外,主观程序正义的守法理论目前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其论断与一些经验观察的结果不符。
在某种意义上,主观程序正义的守法理论可以被视为主观程序正义学说的一种具体应用。政策导向和守法理论的这种结合,主要通过共建共治共享的程序建构来实现。
而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也被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同时,泰勒模型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法治尚不稳固的国家中屡有失灵——总之,泰勒模型虽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不宜直接套用,而是应当结合社会治理的实践,回到起点重新发现并解释人们守法(或不守法)的原因及规律,重述主观程序正义守法理论的守法机制。
这些多样化的客观程序规范及其所属的法律环境,为主观程序正义研究的开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现实材料,并使得重述主观程序正义的守法机制乃至整个守法理论成为可能。冯健鹏,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刊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进入专题: 程序导向 守法理论 主观程序正义 。
虽然后续研究对其具体细节多有质疑或补充,但泰勒模型仍然获得了基本的支持。同时,也有必要结合法律程序本身的特点厘定满意的具体内涵,如对于审判程序,败诉方对个案程序的满意度难免会受到判决结果的影响,因此对审判程序的满意宜以司法公信力为导向。一直以来,这种观念形态的法律命题研究都是法社会学的重要主题。主观程序正义的守法理论既可以在此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结合而统摄社会治理全局。
事实上,主观程序正义学说本身的研究也发现过程序失灵的现象:在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学者富尔杰在一项实验研究中发现,当受试者获得的酬劳始终低得不公平时,包含表达意见机会的程序反而比不允许表达意见的程序更令受试者感到不公平。主观程序正义守法理论面对的挑战 作为一种有代表性的规范主义守法理论,主观程序正义守法理论以程序正义对人们的心理影响为基础,试图构建使人们自愿守法的社会机制。
在日常生活的大多数情景中,实质性地参与了做出决定的过程本身也可以成为判断结果是否有利的标准之一。在我国的法治话语体系中,作为新十六字方针之一的全民守法更多地与法治社会相关,而社会治理也就成为守法理论的用武之地。
而主观程序正义的守法理论则需要具体面对特定社会环境中结果对守法行为的影响,探索基于程序的过程与结果平衡之道。自 20世纪 90 年代国内学界提出法律程序的意义以来,法律程序逐渐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和理论研究的焦点之一,程序导向的守法理论因而也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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